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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一种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生活载体,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的物质前提。因此,对土地进行利用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既事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又映照其上层建筑的完善程度。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土地的利用逐渐从地表延及地表上空,而后延至地表以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空间权(包括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作为一项崭新的权利类型在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现已为大多数国家法律所承认。反观我国的土地立法,目前尚无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统一法律规范,这与蓬勃发展的土地利用现状格格不入。 地下空间权是民法理论中一个较新的课题,物权法也没有明文确定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地位。然而现实中地下铁路、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却开始大规模的兴起,城市发展迫切需要地下空间权制度来调整。本文主要对地下空间权的性质做了阐述,通过分析目前国内外城市地下空间的现状及国内存在的管理和立法上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体系的建议。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后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立法和管理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形成也比较滞后。国内有些研究地下空间相关问题的文章,但都大多数从管理和建筑规划方面来分析的,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的文章相对匮乏,不能为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完善提供支持。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多个方面,找出立法上的缺失和不明确的方面,并且将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引用到文章当中去,以武汉市的情况为出发点来剖析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相关问题。由于武汉市的地下空间建设相比于国内很多经济发达的地区较落后,所以在分析和解决国内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余还针对武汉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