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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变革的契机,也给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革新带来契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我国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实践创新层出不穷,如电子公告、网络投票、会议直播、网络互动,……对于这些实践创新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诠释。然而信息公告的电子化是否需要公司法的确认与保障?股东网络投票是否仅凭证监会的“视为出席会议”就足以强制推行?会议直播与网络互动的实践发展能否实现制度推进?这些机制创新能否推广到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公司法如何应对信息技术的挑战实现变革,这个在发达国家多已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却并未引起真正的重视。本文试图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手段,围绕股东大会电子化“是什么、为什么、怎么运行、什么形式、现在怎样、有何问题、怎么改正、怎么发展”的一系列问题,遵循“实践创新——运行规则——法律应对”的路径,从互联网技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运行的影响入手,分析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的实践形态,剖析从实践创新到法律应对的客观需求与现实可能,同时在探讨保障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规则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我国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的社会土壤与制度环境,恰当借鉴发达国家公司法因应信息化的立法变革与实践经验,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与相关规则的制度体系,从而实现我国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在实践基础上的制度创新。除了引言与结语,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股东大会电子化的概念界定与价值证成。对于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定义,学界并没有明确的答案,本文在概括与分析相关学术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对于股东大会电子化的概念界定:股东大会电子化是以电子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手段,将电子技术运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事务管理的一系列过程。这一界定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意思:首先,股东大会电子化是电子计算机与网络技术运用的结果;其次,股东大会电子化是以电子技术取代传统的书面方式为其本质;第三,股东大会电子化是电子技术运用于股东大会的一系列过程。基于股东在公司治理之促进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意思机构,股东大会以其独特的功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改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功能弱化的现状,股东大会功能活化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鉴于电子化可以有效克服信息披露的内在弊端提升股东信息的供给,可以有效突破传统表决方式的现实困境提升股东投票的效力,股东大会电子化是实现股东大会功能活化的有效路径;现代信息技术是当今社会发展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信息技术的应用必将引起股东大会的变革与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股东大会功能活化提供有力支撑。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运行机理与电子化的表现形式。股东大会电子化作为信息技术在股东大会中的嵌入,其基础植根于股东大会的运行机理,其本质是股东大会原有规则在电子化条件下的应用、发展或者创新。股东大会的运行主要可以分为会议的召集与举行,从电子化的视角观之,召集制度的电子化最主要的就是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的通知与公告问题,此外与会议召集相关的一些股东权行使也会涉及电子化的问题;股东大会会议的举行规则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与地点、股东的出席人数、议案的审议与表决,而电子化涉及这些问题中的多数,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在分析各国立法与实践中股东大会电子化应用的基础上,本文从四个方面剖析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具体表现:一是股东大会信息与文件的电子交付,这是股东大会电子化首先面对的课题;二是电子股东论坛,这是是股东大会电子化的有益组成部分;三是表决权行使方式的电子化,表决权电子化是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关键要素;四是网络股东大会,它是股东大会电子化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三章股东大会电子化的中国图景与制度现状。虽然在某些领域、某些程度上信息技术的应用是公司自发的行为,但是在我国股东大会电子化总体而言,走的是自上而下的从制度到实践的路径,是由中国证监会来确立、推动、引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对股东大会电子化的推动是以上市公司为主要适用对象,以其制定的业务规则为主要方式,以公司信息传送的电子化与表决权行使的电子化为主要范围。在制度推动下,股东大会电子化得以实践展开:电子公告的普遍应用、网络投票的有序推进、网络互动的脱颖而出和视频会议的积极尝试。但是从我国公司法与相关规则在因应股东大会电子化适应性判断上看,现行公司法还没有一条能直接体现公司法制信息化精神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在因应企业信息化与股东大会电子化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缺失,中国证监会在推动我国股东大会电子化上发挥了主导型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信息传送电子化的推动有其法律依据,而对网络投票的推动并没有解决其法律依据问题,甚至可以说以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强制推行网络投票涉嫌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实现股东大会的电子化需要进行公司法的改革,从规则到法律,这是我国股东大会电子化的现实选择与必由之路。第四章股东大会电子化的法律实现与制度前瞻。股东大会电子化的法律实现需要建立一套规则完备、程序合法的制度来推行,从电子化的过程性来看,它更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制度问题。一是股东大会相关文件资料电子化的实现,这是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前提与基础,也是最为简单便捷的工作,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文件以电子方式所为的记录、电子储存与电子签名。二是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与公告电子化的实现,电子邮件应是当前电子传送的主要方式,此外利用有关网站阅读与下载也是一个相对较好的方法,公司如果要选择电子公告作为其公告方式,应当在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而在对通知、请求等进行电子化处理时,原则上收信人的同意是电子化的条件。三是股东电子表决权的实现,将电子表决从规则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确立电子方式以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是我国公司法因应股东大会电子化的一个必要选择。同时要确立股东电子表决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电子表决的行使期间、电子表决对临时动议或修正案的处理、电子表决对多重投票的处理。网络股东大会又称电子股东大会,是指利用网络召开的股东大会,其最大的特点是允许股东以电子远程交流参与股东大会。网络股东大会在国外的实践并不能算是很成功、其立法也算不上很成熟、我国甚至还没有这样的实验,在我国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股东大会电子化的立法前瞻。从适应性判断看,非但虚拟股东大会,哪怕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在我国《公司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规范基础上推进视频股东大会应当成为我们的现实路径选择,而在将来的某一个时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一步普及,相关的技术与现实障碍得以克服,相应的规则有了较好的基础,我国完全可以再次实现从规则到法律的跳跃,在公司法中确立网络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