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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以来,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社会日益呈现复杂化、动态化的局面,现代社会产生了各种新的问题,一些群体性、大规模的纠纷不断涌现。日美两国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出现了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型诉讼,对此日本称之为现代型诉讼,而美国是以公共诉讼(Public Law Litigation)来理解的。但是,基于两国在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支撑其经济性、社会性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从两国现代型诉讼的典型案例来看,两国关于现代型诉讼也存在若干差异。
现代型诉讼使法院与法官传统功能受到强烈震荡,法院和法官传统的角色定位有所调整,一方面法院日益发挥积极主动作用,铸就了公共政策形成机能,由此促使法院机能扩张;另一方面法官的传统角色有所调整,自由裁量权扩大,进而作出适当的裁量和规范创造。另外,现代型诉讼中压力团体的作用不可忽视,其经常实施各种活动,对法院判决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型诉讼开始出现,这些新型诉讼与日美两国的现代型诉讼呈现出一定的共性特征,可以称为中国版的现代型诉讼。不过,在中国,这种新型诉讼一般是从公益诉讼角度来理解的,当前出现的一些公益诉讼具有现代型诉讼的一些共性因素。但是,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现代型诉讼将在我国大量出现,通过对日美两国现代型诉讼进行比较研究,对于我国应对现代型诉讼,提出应对现代型诉讼的举措,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