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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中之重,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亿万城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也经历了由国家-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的过程。然而,这种转变更多的表现在企业当中。作为城镇养老保险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却因为历史原因基本保持现状不变。在第一章当中本文对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做了简要回顾,并在第二章对其进行了客观评估,认为其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符合时代与国情的要求,但是,由于在具体的政策安排中该理念被弱化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策略行为,导致其具体的制度设计与时代、国情无法很好的适应;其制度结构既有遗漏又缺乏协调,制度运行欠规范,保障需求的满足程度参差不齐,保障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作用则经历了由促进到促退的转变,其有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递减;同时,虽然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宏观方面极具稳定性,但是微观操作层面的稳定性较为欠缺,虽然具有可靠的财政基础,但是制度发展的空间受到了一定的局限。因此,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具备太大的可持续性。仍具较大的改革空间。第三章内容为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分割引发了新的不公正,如权利不公正、起点不公正、过程不公正与结果不公正等。这些不公正现象引发链式反应,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危及社会秩序。其社会后果主要存在于劳动力市场完善、和谐社会建构、社会认同的维护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表现为不利于社会流动,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引发不公平感,造成阶层对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引发相对剥夺感,造成社会身份认同危机;与人们的价值观冲突,降低人们对参保行为的期待,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等。第四章为对策分析。不论是考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应然的发展趋势,还是考察其实然的发展趋势,我们都可以认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必然是在制度设计中以社会公正为建制理念与目标。可以确定的是,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必然走向社会公正,只有这样的制度设计才能发挥社会保障政策应有的社会功能。社会公正如何才能体现在制度设计中,本文认为,转制成本的存在阻碍了社会公正理念的体现。由于政府的政策设计将转制成本推诿给企业与个人承担,造成了养老保险中的各方主题在参保过程中的起点不公平。这极大的损害了社会公正价值理念的体现。在解决转制成本、明确历史责任的基础上,本文在微观方面就四个方面的细节进行了讨论,这些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分别为是微调还是大调、替代率是调低还是保持不变、现收现付还是基金积累以及统一管理还是各自为营。经过讨论,笔者认为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应微调,替代率应调低,在基本养老金部分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并一步到位的实现全国统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宜采用现收现付制,最后,应制定《养老保险法》对制度进行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