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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服刑人员虽是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入狱服刑的特殊人群,但仍具有公民身份,扔享有属于公民的、未被依法剥夺的人权。会见权是服刑人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会见权权益实现既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通过实现亲情权益、在情感上感化服刑人员,促进其积极接受监狱改造、提高改造效率的理智选择。同时,服刑人员父母入狱服刑与子女相处空间隔断,必然给其子女带去心理影响。保障服刑人员会见权,可以确保其子女享有成长过程中必需的、来自父母的亲情情感元素,最大限度减损入狱服刑给子女造成的伤害,保证其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现行《监狱法》于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对会见权进行明文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亦进行补充规定,使得会见权实现有法可依,但在具体操作中亦存在问题:法条“可以会见“的授权性规范使得作为服刑人员基本人权内涵之一的会见权的实现具有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与法条相对应的会见权实现配套制度没有统一的、基本的和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服刑人员会见权实现困难重重;会见权行使环境苛刻,权益实现程度不高;会见权侵权规定模糊,权利救济困难;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理念在监狱部门的不完全认同,致使惩罚、改造服刑人员成为监狱工作的全部,服刑人员权利得不到重视甚至被忽视,更甚者屡被侵犯而得不到救济。从法律法规本身分析,《监狱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理念不科学、立法原则偏颇是引起问题的原因之一。所以应当转变单一理念,形成惩罚和改造服刑人员与认同和保障服刑人权利并重的理念,奉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对服刑人员会见权及其限制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从立法上为保障服刑人员权利提供充分的、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