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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不可抗力免责的认定一直是法院审理的两大难点,在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亦涉及这两个难点问题,即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和“纳沙”台风能否成立不可抗力免责。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适用的是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同时表明受害人对因果关系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该规则通过立法的“预先分配”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置于加害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但对加害人过于严苛,学界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应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学界对“关联性”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我国已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是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适用逻辑上的补充,也有观点认为应将二者相结合。关联性证明只是受害人步入诉讼的基本要求,与因果关系推定中受害人的初步证明责任不同,我国并未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环境侵权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更为合适,实现举证责任的平衡,实现利益平衡。但两个规则均未考虑重要媒介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应考虑重要媒介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力,合理划分责任。该案中华润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其责任。在该案中法院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进行认定。我国立法上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不一致,审理中认定困难。学界对其是否应作为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争议较大,多是从认定责任构成的角度分析,但该问题宜从责任承担范围的角度分析,将其作为认定责任大小的因素,而非责任是否免除的因素。建议将不可抗力作为“减责事由”,实行不同程度的减责,既能有效避免因实行“免责”导致的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冲突,又能达到受害人、加害人与整个社会之间更大意义的利益平衡。而加害人减责后受害人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的问题,可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下得到解决。该案中华润公司无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部分责任应被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