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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刑法第270条已经对侵占罪作出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不够精细,并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没有做出及时的回答,使得侵占罪中的一些实务问题长期停留在理论争鸣之中,而没有定论。从目前争议的主要问题来看,侵占罪中需要加以明确的问题应当包括:侵占罪的概念应当包括哪些要素;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需要进行司法解释以及是否需要用另外的语词重新加以表述;对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或交出是否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应该怎样定量;侵占罪是否应当修改为不纯正犯罪等。本文的写作采用了比较的研究研究方法,通过比较研究深入了解侵占罪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并进一步考查侵占罪量刑的刑法谦抑精神,认识侵占罪犯罪构成的特点。本文较多地采用了案例研究的方法,在理论分析的过程中适当地以案说法,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体现出刑法的务实性。文献研究方法也较多地得到运用,通过对大量文献的研究,全面地认识侵占罪的产生背景、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前言部分介绍了写作背景、意义、创新点。我国侵占罪的确立尤其深厚的经济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全国展开,私有公司、企业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经济领域中逐渐出现了公司、企业董事、经理以及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情况,而这又不能被贪污罪所包含,为了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职务侵占罪在刑法上得到了确立。但是,这不能解决社会中以普通个人的身份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而且随着个人财产数量的增加,这一侵占行为危害性日益显露。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侵占罪在刑法上得以确立。由此可见,侵占罪建立在我国深厚的经济基础之上,是经济获得大发展的客观需要。正文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侵占罪概述。首先,侵占罪的概念。介绍了侵占罪概念的不同学术观点,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了侵占罪概念应当包含的要素,并提出了本文的观点:侵占罪是指年满16周岁的精神正常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其次,侵占罪立法沿革。侵占罪立法最早见之于罗马法“使用盗”之规定,而其独立成名则始于19世纪的德国,此前的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均以盗窃论处。我国侵占罪立法则经历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这样一种演变。二是侵占罪的犯罪构成。首先,介绍了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分析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其次,介绍了侵占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持有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数额较大等四种表现;再次,介绍了侵占罪的主体,重点分析了劳动成年者;最后分析了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三是介绍了侵占罪的界限。首先是侵占罪的罪与非罪的判定标准,包括犯罪对象、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数额较大等几个客观方面;其次,侵占罪的此罪与彼罪,主要涉及侵占罪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侵占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四是完善侵占罪立法的构想。主要包括明确概念、界定标准、修正法定刑、修正诉讼形式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