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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0月,河南省政府经再次改组后,在中央政府督促、指导下,河南省政府为进行土地整理,运用近代科学手段在全省各县进行社会调查,获得了比较详实确切的乡村社会情况的数据资料,在此基础上,依照《土地法》及《土地整理办法》之规定,积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理。为进行全省范围内的土地整理,河南省政府首先健全了土地整理的各级组织机构。随后,依据1930年6月份颁发的《土地法》中规定的土地整理程序,民政厅先后制定了河南省土地整理方案、河南省整理土地计划大纲及河南省试办土地清丈实施计划等土地整理具体实施计划。因经费及土地整理人才的限制,决定先在开封前自治区中的中、一、七等三区试办土地清丈。试办工作从1933年9月开始,至1934年7月完成土地清丈,紧接着,在试办区举办土地登记。至抗战爆发,基本上完成了对开封市、郑州市及汜水县、郑县、四乡等地的土地整理。由于土地清丈费时费力,考虑到尽快减轻农民负担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在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后,把重点从土地清丈转移到土地陈报上来。河南省土地陈报工作,在陕县试办取得经验后,至1941年8月底,共完成陕县、陈留、太康等38县土地陈报工作。经土地陈报后,承粮面积增加,赋税数目增加,税率普遍降低。由于土地陈报只是一种简易、迫于形势而采取的对策,要彻底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还必须得实施土地清丈。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十年全国地籍图测量计划纲要的规定,河南省地政筹备处拟具了全省十年完成土地清丈计划,计划十年内分十期完成对全省的土地整理。1930年代初的河南省土地整理,取得一定成果,但由于日本的侵华和整个土地整理方案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加上经费及人才的限制,还有地方政府中党政府之间的矛盾等因素,使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