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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开放性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同台竞技,国内与国外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活动日益频繁。除了企业兼并之外,还有三种技术转让方式能够使技术得以扩散,即特许权收费方式、固定收费方式、双重收费方式。本文分析Cournot和Bertrand竞争条件下国内外两个生产差异化产品的企业在边际成本内生化条件下的寡头竞争,比较兼并和不同形式的技术转让对生产者、消费者和社会福利的不同影响。
我们的研究表明:在Cournot竞争下,如果双重收费方式或者固定收费方式的技术转让可行,那么兼并应该被禁止。这两种收费方式的技术转让一定能够提高社会福利,并且对技术授权企业有利。在只有特许权方式的技术转让情况下,政府应该允许企业兼并。但企业兼并既可能提高社会福利,也可能降低社会福利。
在Bertrand竞争下,如果双重收费方式或固定收费方式的技术转让可行,那么企业兼并应该被禁止。以这两种方式转让技术对技术授权企业有利,固定收费方式一定能提高社会福利,但双重收费方式既可能会提高社会福利也可能会降低社会福利。如果只有特许权收费方式可行,那么政府应该允许企业兼并,尽管企业兼并既可能提高也可能降低社会福利。
通过比较Cournot竞争和Bertrand竞争两种模式得出:在没有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两企业进行产量竞争时的社会福利低于进行价格竞争时的社会福利。当通过技术授权方式转让技术时,两企业进行产量竞争时的社会福利却高于进行价格竞争时的社会福利。而当政府允许企业兼并时,两种竞争方式在社会福利方面无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