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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较详细叙述了管制刑的产生、发展、变化的历史。建国初期的管制具有行政性和刑罚性的双重属性,主要适用于管制反革命分子。1956年之后,确立了管制作为刑罚方法的一种,扩大适用到盗窃、诈骗、流氓等一般刑事犯罪。1979年《刑法》颁布,进一步发展了管制刑;1997年修订《刑法》仍然保留管制刑,作为五种主刑的第一种,并根据社会变革的现实情况作出修正。分析历史演变,管制刑的历史发展路向表现为:1、管制刑始终沿着刑罚进化的正确路向演进。2、管制内容并没有顺应时代变化而有明显的变化。3、管制刑刑罚适用的对象不断扩大。4、管制刑呈现轻缓性增强,开放性减弱的现象。通过对管制刑定义要素的分析,得出了管制刑的初步定义。并探寻了管制刑的基本特征:1、对罪犯不予关押,不以监禁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2、将罪犯置于开放性的社会环境中,限制其人身自由。3、社会公共系统和公众积极参与对被判处管制刑罪犯的监管改造。其次,通过对管制刑实践的实证分析,探知管制刑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1、执行机关对管制刑乃至监外执行工作重视不够。2、监管制度不落实。3、刑事司法系统各机关工作衔接脱节现象严重。4、监管无力。最后,在对管制刑的存废论争,管制刑的自身缺陷进行分析后,对管制刑的改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管制刑作为可供选择的限制自由刑的一种,不仅不应当废除,而且应当进一步改造和完善。1、扩大管制刑适用。2、完善管制刑内容,增强管制刑的惩罚性。3、构建管制刑基本制度。(1)建立易科制度。(2)建立和健全管制执行制度。A.根据受刑人的不同情况,确定罪犯在不同场所执行管制刑。B.建立专门的执行机关,承担管制刑执行的职责。C.建立专门司法人员与专业人员、社区志愿人员相互协同的群防群控队伍。(3)完善刑事司法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