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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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适用死刑以严重犯罪事实为前提和依据,严重犯罪事实则必须依靠严格的证据来证明,必须达到严格的证明标准。死刑对生命权的剥夺是其有别于一般刑罚的原因,—旦执行便不可回复,具有一次性和终局性。死刑指控如此严重,被告人应当享有相应水平的救济权利,并且在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下,我国也一直通过各种规则和政策限制死刑的适用①,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不失为其中一条途径。目前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同,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从证据法上寻找控制死刑适用的突破口,绕不开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的研究,当下普遍适用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无法体现死刑案件相对其他案件的本质不同,被告人也没有在法庭审判阶段获得实质性的特殊对待,这是目前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设置的一大缺陷。死刑案件的严重性位于最高,也应当适用最高最严的证明标准,方能体现该刑罚的特殊性。本文基于前人研究的成果提出了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重构路径,即在死刑案件的定罪阶段应保持现有证明标准不变,适用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证明标准,以防止因小失大,消除过分重视死刑案件可能带来的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忽视;革除我国刑事审判中根深蒂固的“重定罪轻量刑”的弊端,实行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离,将死刑案件作为量刑程序独立化改革的先行;本文认为,对死刑案件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是最终决定死刑适用的重要程序,所以应当适用比死刑案件定罪、其他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更高的证明标准,于是提出了“确定无疑”的证明标准。即最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必须达到排他且惟一的程度,也就是被告人所犯罪行“罪当致死”。关于量刑证明标准高于定罪证明标准,我们需要明确树立一个观念:“判处死刑比刑法规定死罪实际上更加严厉。因为犯死罪并不必定被判处死刑,一旦判处死刑必定就没命。”因为,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后,定罪阶段只解决罪名的问题,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是否被判死都是需要在量刑阶段才能审查认定的,定罪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的前置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不变,将不会导致自由刑的被轻视,被告人也不会因为更高的证明标准而逃脱法律制裁;更高的死刑量刑标准,将使司法人员更加审慎地对待最终的死刑,被告人的生命权则获得更有利的保护。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提高的同时,相应的配套制度应当紧跟改革脚步,做出适合更高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更新和调整。更高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意味着对查清事实的难度加大,司法人员办案压力加大,但案件错判的可能性随之减少,被告人也能获得更有利的、与死刑之严重性相匹配的保护力度,所以完善配套措施可以预期性地排除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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