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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但是却没有明确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以及赔偿的性质。由于我国法律关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活动缺少明确的裁判依据,各地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大相径庭,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同时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个挑战。因而,对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便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就是违约解除合同之损害赔偿范围。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国际性公约关于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例、学说的比较,来研究我国合同违约解除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在对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标的进行澄清的基础上,从法理和经济价值取向的角度,对我国违约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期望能够对我国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有益,另一方面,希望能够对统一司法实务中的做法提供些许的思考。本篇文章大约2.6万字,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因违约解除合同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含义和类型。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未履行完毕合同权利、义务前,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关系因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的行为。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三种类型。本文的合同解除为违约情况下的法定解除权。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国际性公约关于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例、学说的比较,认为合同解除应该无溯及力。第二章:违约情形中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并存。各国立法例关于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关系的规定,主要有选择主义与并存主义两种不同的作法。在比较各国和国际公约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应该采并存主义的做法,这同时符合法的“正义”价值取向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又不失选择主义的逻辑性。第三章:因违约解除合同时的损害赔偿范围。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国际性公约关于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例、学说的比较,认为合同解除应该无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标的应该为合同的本体性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的性质应该为违约损害赔偿,故,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应该为履行利益的赔偿。这同时也符合社会价值的需要,为实践所证实。最后,笔者提出了完善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之建议。建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通过对我国的《合同法》进行修改的方式,对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明确界定为履行利益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