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二重让与中受让人利益保护规则研究

来源 :西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kdangd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债权二重让与是指原债权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受让人的情况。造成债权二重让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因债权具有相对性且无排他性规则存在,所以债权在转让时不具有表彰其权利得丧的外在表征和公示方法。第二,原债权人两次转让其债权,可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是利益的驱使。  我国《合同法》在债权二重让与和受让人利益保护规则方面存在空白,理论界无论是对债权让与或是债权二重让与,都更关注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受让人利益不断受到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再平衡,甚至威胁到了交易安全,因此,为了使交易秩序和交易环境安全稳定,本文将着重对债权二重让与中受让人利益保护进行探讨。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债权让与的历史及发展趋势、界定债权二重让与、对债权二重让与制度与相关制度进行辨析。  第二部分讨论造成债权二重让与的原因,论述了我国现有法律对债权二重让与中受让人利益保护的缺陷,着重说明因为在债权二重让与中对受让人利益疏于保护,而过分强调保护债务人利益,大大降低了债权的流转效率;并且与物权二重让与做出比较,突出债权二重让与中受让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第三与第四部分对国外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债权二重让与中受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体例比较并总结,结合我国国情,找出完善我国债权二重让与中受让人利益保护的规则。
其他文献
在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上,主要有两种经典的模式——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这两种模式都是根据每个国家的国情长期发展的结果。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登记要件主义立法更重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