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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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因其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更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增加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严重侵蚀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本文通过对受贿罪主体、客体、客观要件及犯罪形态等多方面问题的分析,就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贿罪犯罪构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探讨。受贿罪主体的认定应当抓住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其共同特点是“从事公务”,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共同受贿犯罪中存在混合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实施了教唆、帮助性质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符合共同犯罪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受贿罪的客体既不是复杂客体也不是选择性客体,应具有单一性,同时其客体是直接客体,而不是一般客体或同类客体,应将受贿罪客体合理定位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人员)廉洁制度”;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即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职权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钱物或者其他公共事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不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因而具有权钱、权物交易的直接性;除索贿外,“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应当从主客观相结合、相统一的角度予以理解,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还是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利用职务之便具有关联性;贿赂的范围除财产外,凡可用金钱加以衡量、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对行为人能够定罪量刑的,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建议对“性贿赂”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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