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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电子竞技网络直播行业的火热发展,游戏产业和互联网深度融合,革新换代之快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想象,游戏视频直播这一新兴的直播方式已经成为了很多群体最为青睐的游戏周边的组成部分,以往的游戏直播多以电视直播的方式,受关注程度较少,也相对不太灵活,电子竞技游戏直播逐渐将之取代,我国已经成为拥有许多有专业化电子竞技俱乐部的国家,但是我国的著作权立法相对于世界电子竞技强国美国,韩国等国家还较为落后,利益的驱动使得很多群体都投入其中,直播平台,游戏出版商,游戏主播纷纷参与其中,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的繁荣发展必然会因为竞争引发相关的法律纠纷,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界网络游戏直播第一案的上海耀宇文化公司诉广州斗鱼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便应运而生,法院的判决也耐人寻味,网络游戏能不能称之为作品出现了分歧,这些分歧会在文中有具体阐述,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在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小的分歧这些分歧对于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着重要的影响,眼下我国网络直播行业正处于兴盛阶段,所以深入讨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问题具有迫切的意义,作为著作权领域的新问题,作为成文法国家的中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应当遵循法律条文,而不是采用一些兜底的条款或者原则来处理,这样有失成文的严谨,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属性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不一的局面,这种局面严重的损害到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我们有必要理清其中的法律问题,以便保护网络游戏直播中的有关著作权。本文通过上海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这一案例以及相关的几则案例作为切入点,通过对网络游戏直播的相关概念以及发展现状进行阐述,明确了保护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画面权利的必要性,进一步对权利保护的客体及范围进行界定,围绕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分析论证网络游戏直播过程中关于著作权问题的认定,最后联系我国当前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困境,提出完善立法的可行的建议,同时也在司法层面给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以此来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不足,使网络游戏市场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