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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发展进入了信息时代,网际网络的应用已成为信息时代的推手。随着信息科技与网际网络的革命性发展,知识及信息的获得、传播、储存及应用更加便捷,因此整个人类生活及经济型态也伴随着科技与创新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了新风貌。由于多数的著作本身即属于信息的一种,因此,以数字方式创造及利用著作,是二十世纪以来最重要的趋势之一,而以网际网络的应用与利用,颠覆了传统著作的使用,致使著作权法有必要因应网际网络数字化科技发展而作调整。与著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有伯尔尼公约(The Berne Convention),是国际间最早而且是最重要的著作权公约。伯尔尼公约自1886年签署以来历经了7次修正,而历次修正案都是为因应科技的发展而不断的提升著作权保护标准。例如目前国际间对著作何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采创作保护主义与注册主义两种制度。创作保护主义规定在著作完成时,著作人即取得著作权,不须要完成任何程序,注册主义的规定是创作完成后必须向特定的机关注册或登记,才能取得著作权。伯尔尼公约,早期是采取注册保护主义,但是自伯尔尼公约于1908年修正改采创作保护主义后,世界各国受它的影响,大多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目前虽然还有少数国家采取注册保护主义,例如美国,但是这些国家的注册或登记程序大多只具有存证或初步证据的效力。由于科技的发展,著作的表现方式在二十世纪已不再局限于平面媒体,以多媒体方式呈现者日益增加,表演人、录音制作人及广播机构在文学、艺术上的原创性虽然次于著作人的原创性,但此类创作人的经济利益实在也有保护的必要性。在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的推动下,国际间国家于1960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署“保护表演人、录音物制作人及广播机构的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简称为罗马公约(The Rome Convention),赋予表演人、录音制作人及广播机构的创作类似著作权但次于著作权的邻接权权利。罗马公约则是第一个世界性保护邻接权的公约,规定只有加入伯尔尼公约及世界著作权公约的会员国才能加入。除了上述两个与著作权关系紧密的国际公约,另有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tradeOrganizatiohn)架构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ade Related 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s,TRIPs),主要是整合和补足其它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财产权(包括商标和专利)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著作权),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