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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生理等特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和区别对待两大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凸显了这一理念,这也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最大不同。刑事和解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肇始于西方,目前在加拿大、英国、新西兰、德国等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2002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维也纳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主要方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目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这一制度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对其进行制度、程序上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力图结合联合国相关规则、国外的实践经验及国内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联系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对该制度进行合理的完善。本文章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原理。本部分主要是论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的特性、案件的特点研究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考察。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研究:首先是关于这一制度,联合国有哪些规则、准则涉及到或者作出规定,又是怎么规定的。然后选取几个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国家,分析他们在立法和实践中是怎样操作的。因为这一制度首先是在国外产生的,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他们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第三部分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实践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构想。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性研究构建该制度的具体设想,从实体和程序俩方面分别进行论述:实体方面包括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刑事和解的主持者、监护人的责任、刑事和解的结果、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程序方面包括: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刑事和解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