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教育权被认为是现代宪法所确立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平等是受教育权的基本价值取向,真正的平等就是公正的平等:平等地对待平等的,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并对不平等下的不利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受教育权平等包括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和受教育待遇的平等;同时,受教育权平等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且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教育平等,一方面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化中具有“筛选器”的功能:同时,又具有稳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教育的目的是要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受教育权平等是实现每个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 对弱势教育群体进行补偿是实现受教育权平等的基本手段。普及义务教育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必由之路。强制性和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主要属性;免费义务教育主要是国家应尽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存在很多问题,其中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日趋严重,均有待国家改变义务教育体制,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来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