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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市场主体数量不断涌现,为了取得竞争优势,部分主体不惜采取行贿手段攫取利益,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腐蚀了政府精心培养出来的党员干部,破坏了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本文从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定入手,探讨了一系列关于单位行贿犯罪的难解之题。虽然单位行贿罪与(自然人)行贿罪的区别随着司法实践的丰富越来越明显,但仍有一些不易区分的难题,就需要我们从“单位意志”和“利益归属”两个方面准确把握。两高陆续出台司法解释,不断扩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但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边界仍存在模糊地带。另外,该构成要件的设定已无法满足现实打击腐败的需要,与当前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格格不入,因此,本文提出取消拷在单位行贿罪身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枷锁,提高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单位行贿罪中的共同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贿如何定罪量刑,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文在“各自标准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推理优化各负其责的认定标准。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一项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行阶段如何引入单位行贿犯罪之中,如何判断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罪认罚,怎么科处刑法,本文提出了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从立法上进行完善、从实践中进行规范的解决思路。通过上述举措笔者希望能为精准打击单位行贿行为提供有力的理论保障,断绝贿赂之源,斩断腐败之根,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