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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劳动合同当事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所履行的义务并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资双方因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而产生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比如劳动者恶意跳槽、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保护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的劳动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没有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随意地向劳动者索要违约金,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的相关立法建议。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别比较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是对已有文献进行整理分析,总结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相关的学术观点,提炼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价值,找出了我国现有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存在的立法缺陷。运用比较分析法将我国和域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以及立法理念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首先研究了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区别,总结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一般民事合同违约责任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提出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价值;其次,提出了我国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面关于归责原则的适用、违约金制度的不足;再次,分析了域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立法,总结出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立法的可借鉴之处。最后,针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立法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立法应当采用“二元制”的归责原则,将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作为独立立法,明确不可抗力的适应范围,限制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明确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认定范围,采用赔偿金优先适用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