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代以来,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刑事案件的攀升与司法资源的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以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为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许多国家都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起诉裁量权。起诉裁量权问题由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西方诉讼法学界对于起诉裁量权的兴趣甚至超过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兴趣。在我国,理论及实务界对起诉裁量权问题尚缺乏明确的认识。在立法上,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1997年的修正案对起诉裁量权只作了极为有限的规定,且可操作性不强,极大地制约着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而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在行使这一自由裁量的权力时往往由于观念等多种因素极其谨小慎微。如何澄清理论认识的误区,建构科学合理的起诉裁量权制度,就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中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立足于本土资源,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成果,通过对起诉裁量权的理性分析,提出在我国重构这一制度的理论见解和制度构想。 本文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为起诉裁量权概述。本章用三节的篇幅论述了起诉裁量权的概念、起诉裁量权产生并广泛应用的原因、起诉裁量权的界定、起诉裁量权的性质和特征以及起诉裁量权的正当性基础。笔者认为起诉裁量权指的是起诉机关斟酌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准绳,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自主选择,酌情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的权力。它的产生并被广泛应用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1、由于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增长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导致对诉讼经济性的强烈追求是起诉裁量权产生的首要的最直接的动因;2、人类对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的日趋多元化,导致由强调有罪必罚的报应刑观念所支配的有罪必诉的追诉思想让位于同预防主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