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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力度,现行《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缺席审判程序。自设立该程序以来,部分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了有效的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了被追诉人特殊的诉讼权利,但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未来,我国应完善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在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本文以立法现状为基点,分析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缺席审判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进路。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重在提出问题。知情权、辩护权、救济权是被追诉人重要的权利。本部分以此为内容,分析缺席审判程序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规定的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送达辩护通知的依据不清晰,法院送达文书的认定标准与时间不明确,被追诉人无法实现有效辩护,被追诉人救济权的规定不细致,同时分析了被追诉人患严重疾病的标准不明可能带来的问题。第二部分着重阐释缺席审判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人权保障理论,程序正义原理,诉讼效率价值在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中的运用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三部分重点考察域外缺席审判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该部分介绍了英国、德国、法国、我国澳门地区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受此启发,我国在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时,要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辩护权、救济权。第四部分为我国缺席审判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进路。以保障被追诉人权利为宗旨,具体规定被追诉人知情权的内容,明确有效辩护的路径,构建系统的救济性程序,对“患严重疾病”作狭义解释,检察机关全面审慎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