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民航产业的迅速发展,民航企业对于民用航空器融资的需求也日益旺盛。完善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不仅可以保障航空器融资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还能使民航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融通。但我国现行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物权法》项下我国的动产登记制度普遍存在着登记机关过于分散,缺乏登记的配套措施的问题;另一方面,结合民用航空器的特殊性,颁布较早的《民航法》与后颁布的《物权法》在登记的具体规定上存在着旧的特别法与新的一般法的冲突,导致登记对抗的效力不明确,在建航空器也无法办理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我国现行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民用航空器融资交易的需求。《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是国际航空器融资领域最新最权威的国际私法公约,吸收了欧美各国在航空器融资领域成熟的立法经验,其建立的国际利益登记制度对完善我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因其自身也存在无法完全替代冲突规范、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的问题,我国应予充分借鉴但无需完全照搬国际利益登记制度。文章通过对比分析我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同国际利益登记制度在登记的机构设置、客体范围、权利类型、效力上的区别,总结我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参考公约的有关规定找到完善的具体措施。结合我国的民用航空器融资活动的特点,当前需要重点完善的措施是:建立统一的电子化的登记公示平台;扩大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客体范围;建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的预告登记;构建以效力为核心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