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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的逐渐盛行从而带动了我国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快递产业已经融入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去。快递市场中各快递企业的良莠不齐,其中一部分快递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在单方面订立快递服务格式合同时,存在限制对方权利,减少己方义务的格式条款,以及霸王条款的存在等等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救济,维权难度增加,从而使得快递纠纷连年增速。笔者通过对快递服务格式合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快递运单中存在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分析,从而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快递服务格式合同的概念、性质、特点和效力,便于从基础概念上对快递服务格式合同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第二部分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国外几个典型国家的快递服务格式合同立法现状与国内快递服务的立法与现状进行对比;第三部分主要是阐述我国快递服务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诸如保价条款不规范、未保价快件的赔偿标准不一、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范围不明确以及签收条款的顺序不同而产生的法律问题、限定索赔期限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与阐释,从而得出现阶段我国快递服务格式合同中的漏洞与弊端;第四部分即针对上述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快递服务格式合同的一些建议。快递服务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在实际操作与执行中肯定会呈现诸多法律问题,我国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应该对快递服务格式合同做出宏观性的把控。为了使消费者与快递企业双方之间能够平等互利,笔者在这些方面也进行了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