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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以来,英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上所取得的卓越成就是举世瞩目的。借鉴公共部门的巡查员制度并依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整合金融领域已有的各类型自律型纠纷解决组织而成立的金融巡查员有限公司实行的金融巡查员制度,不仅为配合实现金融审慎监管目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金融巡查员制度被创造性地使用于金融领域充分展现了ADR机制的优势。而且,实践这一制度的FOS服务的法律地位、管辖范围和方式、服务流程、后危机时代发挥出的应变优势展现出其具有独立运作、配套机制完善、国际化发展趋势等特点,乃至“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许多国家(地区)纷纷效仿英国建立了适合自身需要的金融巡查员制度,成立适合本国或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将其成功地运用于本国(地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过程中。 相比而言,当今社会的我国,金融消费形式、金融产品等不断推陈出新,但是伴随金融消费纵深发展的同时,面对金融消费纠纷日益增多的局面,金融领域纠纷解决机制的自我更新的速度却远远落后于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纠纷增加的脚步。程序救济上的滞后,直接加剧了金融消费者的被动状况。面对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金融术语的专业性,以及金融行业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特点,金融消费者在寻求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显得捉襟见肘。而已有的司法体制下,由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纠纷复杂且专业,很多法院办案时往往也是力不从心。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已经发展得相对较完善,而我国在这方面较为落后。我国目前甚至连“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面对国内经济转型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及与国际金融体制接轨的巨大压力,我国在确认国情基础上实现建立适合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目标上仍有很大努力空间。巨大的案件积累压力和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消费纠纷增多的困境之下,首当其冲地是要不断完善救济体系,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救济机制。纵观我国现有的金融消费者可获得的救济途径,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还很不完善,参照和借鉴英国金融巡查员制度,对在我国金融领域建立相应的规则与制度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为确认金融领域纠纷解决机制适时自我更新的时机和为我国金融领域纠纷的解决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的成功经验与思路。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对我国借鉴金融巡查员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提出了一些大胆的构想。就如金融创新一样,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也必须大胆创新,这样才能为维护金融消费者的信心,为金融市场的继续发展提供市场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