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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史来看,各国政府在体系中的直接责任是无法推卸的。在建设中国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时,关键在于明确界定政府责任。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同系统、不同项目中政府责任是不同的,在不同阶段,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也必然有相应变化。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的责任主要有3项:即制度设计、财政兜底和事务管理。近年来,在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基金筹措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成为目前和未来几年指导和规范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重要文件。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则是保险基金的筹措能否足额到位,从各地试点情况和《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来分析,对中央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尤其是财政责任)规定的比较具体,而对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财政责任)却显得比较模糊,这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正是基于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地方政府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从组织,财政,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分析了地方政府在新农保实施中责任缺失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明确地方政府在新农保实施中的责任,使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顺利实施,从而解决农村的老龄化问题带来的养老难题,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推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在此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为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重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