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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产物,是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用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竞争力提高的有效途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参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处分、变价和分配等在整个过程,所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不可或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有序和高效的进行,更关系到整个破产制度目的能否能够实现。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以及社会背景,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中清算组的制度设计更加明显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本文拟从讨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价值与法律性质角度入手,在比较分析各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建立与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研究的基本结构如下: 序言: 简要介绍本文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同时对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所存在的各种弊端作一个简要分析。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作为概述,本部分从整体上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介绍。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起源与发展;其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剖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价值及其存在的重要意义,提出避免债权人之间搭便车效应是破产程序中设立破产管理人的主要经济学原因;第三在分析世界各国及我国法学理论界人士对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