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关系研究——以四种特殊侵权责任的竞合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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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承担后果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严重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只承担侵权责任,而严重侵权行为则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当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必然引起侵权责任法和刑法适用的关系问题。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又违反了刑法,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照法律规定,侵权人需同时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侵权情形。其特征是:第一,侵权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第二,侵权人的行为既违反刑事法律,又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三,侵权人需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竟合,无论是在普通的侵权行为中还是在特殊的侵权行为中都很普遍。因此,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侵权行为侵犯对象和发生领域是否特定,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普通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普通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它们不涉及侵权行为的情节、程度和后果。普通侵权行为的主要是直接针对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对应调整的民事法律应当是民法通则、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但是主要的法律应当是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则规定了八种,而其中与刑事责任竞合最为普遍或者最为典型的则包括产品侵权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侵权行为以及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由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关系比较明显,而几类特殊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关系则在认定上比较困难,因而应当对其分别作一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虽然在其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没有直接规定产品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是由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直接与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有关,并且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直接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中与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相对应的最为普遍和典型的犯罪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必然存在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的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竞合关系最为普遍和典型的是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虽然在其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没有直接规定刑事责任,但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涉及行医和医疗事故的犯罪行为。因此,医疗损害责任也包括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关系,其中最为普遍和典型的犯罪是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   《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虽然在其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没有直接规定刑事责任问题,但是由于它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直接相关,因此,高度危险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关系比较明显。高度危险侵权行为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最具有典型性的犯罪是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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