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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适用有限责任,虽然保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需要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指出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适用有限责任存在的问题,如有限责任债务性质不明确;过错行为范围不明确;债务清偿顺序不明确;债权人保护制度不健全等。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进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完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提供建议。我国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的债务的性质,提出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应扩大到违约之债,更好地保护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人适用有限责任的执业活动方面,指出“执业行为”既包含违约行为又包含侵权行为,合伙人未尽监管责任造成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监管”一词的涵义如何理解,通过美国典型案例总结出无过错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合伙人执业活动中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认定,“故意”可以参照刑法的规定来理解。“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没有统一的区分标准,学术界存在着很大争议。对执业人员而言,连最基本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都没有注意,根本没有按照专业标准去执行业务,这种行为就视为重大过失。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债务承担问题,将其分为两种方式进行分析,即对外部第三人如何承担责任和向有过错合伙人如何进行内部追偿。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的协调,应当确立合理的偿债顺序;完善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制度;建立合伙企业资本维持制度。解决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问题,使该项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