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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执行攻坚战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兑现了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而限制高消费作为执行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常用措施,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限制失信人高消费制度由于起源较晚,相关立法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司法操作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因此,在对限制失信人高消费进行法律属性和制度现状的分析后,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这对于进一步发展并完善我国限制失信人高消费制度(下文简称限高制度),建设诚信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限制失信人高消费的一般理论。首先从限高制度所限制的高消费范围和适用主体范围两方面展开界定,其中在高消费范围的界定上提出高消费行为具有相对性的观点,即定义一个消费行为是否为高消费不仅取决于消费支出之高低,同时也应看其对于失信人是否具有合理性。在适用主体上提出限高制度既适用于执行领域的失信被执行人,又应适用于非执行领域的严重失信人。其次对限制高消费措施(下文简称限高措施)的相关法律属性展开分析,提出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具有实施结果的非必然性、持久的惩戒性、适用的滞后性等三个特征。第二部分介绍我国限制失信人高消费的制度现状。首先从有关法律、有关司法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有关地方立法等方面介绍我国限高制度的立法规定现状;然后从执行领域和非执行领域两方面来介绍限高制度的实施情况,其中用海南中院发布的五起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得出限高措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适用上力度较大,建立相应救济机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由本文第三章和第四章构成,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总结分析我国限高制度在立法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意见。本文第三章提出我国限制高消费立法存在的缺陷和实施存在的困境。立法缺陷包括立法层级低、高消费的法律界定模糊、相关限制条款规定粗糙等问题,实施上的困境包括配合实施难度大、缺乏相应救济机制、限高措施适用范围相对狭窄等问题。第四章针对限制高消费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在立法上提升制度的立法层级,完善高消费标准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实施中完善执法配合机制和当事人救济机制,扩大限高制度的适用范围等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限高制度,最终服务于整个诚信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