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存废中的民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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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社会乱象滋生的重要根源,也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突出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腐败及其治理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之一。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和政府始终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重中之重来对待。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当前要把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法律是社会的重要调整手段,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其中刑法的作用必不可少。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贪污贿赂犯罪成为了独立的一个章节,之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又不断完善了相关的罪名构成及刑罚处罚。与此同时,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成为了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话题。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有着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现阶段应当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因为死刑不符合罪刑等价的原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违背了人道理念等。但大部分学者认为现阶段基于国情民意的考虑应当暂时保留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再废除。而实务界考虑到反腐工作的需要以及公众要求严惩贪污贿赂分子的强烈愿望,保留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设置,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限制并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主张暂时保留贪污贿赂犯罪死刑。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民意的影响。而民意作为影响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存废的一个因素,如何看待该因素的参与,如何看待该因素的意义和影响,以及如何最终把民意上升到反腐败的全局来看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存废都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述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与民意的互动。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出现了新特点,不仅加大了反腐难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民意介入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存废具有了现实依据。第三部分论述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与民意环境。民意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的形成离不开社会存在即一定的社会环境。本文从历史文化环境、贪污贿赂的状况及其刑罚惩治、社会公众的刑罚心理不同角度来进行考察,从中得出重刑乃至死刑仍然是今后贪污贿赂犯罪处罚的民意环境。第四部分论述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与民意的引入。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刑事立法应当反映民意、死刑刑事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反腐败应当依靠公众、顺应民意。第五部分论述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与民意的参与。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刑事立法、死刑刑事司法以及反腐败需要民意参与,因此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加强对民意的评估,吸收民意的有益成分,剔除非理性民意。第六部分结论。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国家的反腐工作,都应重视民意,但在决定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时不能放大民意的作用,民意只是影响因素之一,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反腐工作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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