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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历史悠久,为世界其他各国所重视。古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从本质上讲,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诉讼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的较为完善。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公众性、诉讼程序非独立性、诉讼目的双重性、诉讼主体处分权受限等特征,使得其制度体系与普通诉讼程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同时,也有着独立的特质。即公益诉讼程序既有着其独立的程序,也普通诉讼程序有着很多相似点。这是从公益诉讼的历史和本质上分析得出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认识。随着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侵害,垄断和限制竞争致害等案件的增多,受害群体、个人需要公益诉讼制度来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系统中,还没有明确的公益诉讼制度,只是在部分部门法中有着零星的规定,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制度体系。但公益诉讼有助于对更大范围的公众实现司法正义,参与政治事务的管理,公益诉讼有利于更全面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就成为了完善我国法制的重点之一,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对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通过法制途径进行的保障,是我国法制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也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法律要件之一。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需要从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外国公益诉讼的借鉴和吸收入手,包括国外对诉讼主体要件的要求、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其他诉讼程序的保障等方面,结合我国的法制实践(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要件),主要完善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法律规定。包括完善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划分举证责任、承担诉讼费用等。本人通过借鉴外国在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总结了我国各位法学者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在本文中初步分析、构建了我国应当存在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大致状态。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现阶段还只是法律构想,仍需要社会公众和法律同仁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