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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权是国家惩治犯罪的重要公权力。我国刑事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自侦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造成部分检察机关自侦权的滥用,检察机关自侦权一旦被滥用,不仅犯罪得不到控制,公民的正当权利也会受到伤害,还会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制约,不仅可以推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对更好地保护人权也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甘肃省永昌县检察院的检察实践为基础,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对当前我国检查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一部分,主要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概述。结合对世界主要国家对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监督模式的分析,指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不足,包括内部横向监督的不足,内部纵向监督的不足和外部监督的不足,并对造成以上监督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对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认为建立、完善检查机关的内部互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是自侦权得到合法行使的有效保障。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职务犯罪手段不断花样翻新,现行侦查体制匹配及职权的配置也越来越不适应侦查职务犯罪任务和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在自侦案件中。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机制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