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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企业融资途径更加畅通,杠杆收购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令人瞩目。自2016年开始,国内先后出现通海投资控股ST合金、宝能系举牌万科、苏州正悦收购尤夫股份、龙薇传媒收购祥源文化等杠杆收购事件,在我国资本市场产生巨大反响。借助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趋势,利用新型融资方式筹集大量非自有资金继而发起高杠杆收购,已经成为企业的惯用收购手段。然而,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杠杆收购蕴藏着多重风险,集中体现在融资层面、信息披露层面和投资者层面。首先,融资风险中的高杠杆率和多层嵌套,导致杠杆收购的发起资金存在不确定性;其次,收购双方隐瞒、捏造杠杆收购关键信息,市场信息披露不充分;最后,证券投资者作为信息弱势方,在收购主体的诱导下参与投资却对风险一无所知,成为杠杆收购风险的买单人。杠杆收购活动关涉资本市场的多方利益主体,若缺乏有效规制而肆意为之,不仅会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甚至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损害资本市场的整体交易秩序。杠杆收购风险集聚的主要原因在于监管体系缺失,致使杠杆收购行为处于金融监管的空白地带,诱发了大量非理性收购行为。首先,杠杆收购因关涉各资本子市场,其监管需要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协调,然而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无法满足杠杆收购的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需求,出现监管乏力。其次,现行收购法律法规主要以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相关内容进行体例编排,忽视了杠杆收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缺乏专门的规制内容;作为重要的融资工具,杠杆收购与金融创新的新型融资方式关系密切,而相关法律法规亦有待完善。另外,现行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较为单一,尤其是对于收购资金状况和收购目的的关注较少,监管机构和市场投资者均难以获悉上述信息,无法进行必要监管和理性判断。最后,在法律责任体系上,法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较低且民事救济严重缺位,杠杆收购行为的违法成本低,现行责任体系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近来我国资本市场杠杆收购中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受损严重,收购俨然成为投机者的资本游戏,违背了收购制度的资源配置、外部监督等基本目标。杠杆收购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市场行为,若能有效防范其制度风险,便能发挥其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等积极功能。因此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杠杆收购的监管制度是现阶段刻不容缓的任务。首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当强化穿透式监管,明确杠杆收购的资金结构和投资人资格,为收购风险评估提供依据;在金融稳定委员会成立的契机下,应加强协调体系建设,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其次,应完善杠杆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杠杆收购的运行提供必要的规范体系;同时,对资管计划、保险资金、私募基金等融资方式的风险进行规制,为杠杆收购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另外,应当细化收购信息的披露内容,尤其是资金状况和收购目的的披露;在披露收购目的的基础上,应当设计差异化的披露要求。最后,应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提高收购相关方的违法成本;同时细化民事救济相关规定,引入集团诉讼体制,践行投资者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