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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完善和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公民救济权得以日益扩大。所谓无救济就无权利,新刑诉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有权针对公权力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提出救济请求。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被赋予了此等程序救济权,作为救济的处理机关。但在这种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审前阶段救济模式中依然无法避免我国检察制度的不成熟的矛盾。检察机关的程序救济权到底是一种检察监督权还是属于司法救济权,司法化的检察机关程序救济权将更有生命力。完善检察机关的程序救济权,将其向司法型的制度转变,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程序救济权利是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