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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视同性恋人群的客观存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封建文化影响,使得人们对同性恋的话题讳莫如深,国内对同性恋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而与之相反,随着人民生活的日益国际化,观念的日益开放,有关同性恋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当现实发展到与法律缺失不可调和时,立法就将成为必然。本文试图通过对有关同性婚姻的不同意见进行梳理分析,来论证同性婚姻的正当性;并通过分析目前世界上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提出在我国设立同性婚姻的初步构想。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将有关同性婚姻争论最主要的两个焦点的不同意见及其理论依据进行整理分析。反对同性婚姻的观点认为其与伦理道德冲突,基于其不能生育而不符合婚姻制度的构建,同性家庭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针对这些观点,支持同性婚姻的一方都一一进行了反驳,从同性恋的产生、性伦理的本质以及婚姻制度功能的变迁等方面进行了同性婚姻正当性的论证。在这一部分的最后,对争议进行了小结,并进一步论证了同性婚姻的正当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目前世界上有关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各种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并分析各立法模式的特点。然后分析了各模式的优缺点及适用的条件,以此来帮助提出最后一部分中关于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建构的设想。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同性婚姻正当性的论证和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提出设想。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有关同性婚姻的立法障碍,接着对这些反对意见进行了反驳,并提出我国适用同性婚姻的有利条件。最后,针对有关是否要用婚姻模式来保护同性结合的争议,结合我国情况进行了设计,提出我国可以借鉴登记模式来规制同性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