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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离婚案件日益增多,涉及探望权纠纷的案件数量随之渐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导致实践中探望权的实现出现诸多困难。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探望权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比域外先进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对探望权进行分析,为探望权之司法判定及未来立法提供几点参考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引言部分,通过李某甲与李某乙探望权纠纷一案,引出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相关文献梳理,梳理出当前的研究现状,分析该问题的研究意义和价值。第一部分,探望权的基本理论认知。从应然层面论述探望权所涉及到的基本理论知识,主要包括探望权的概念和特征、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行使应当遵循的原则、探望权的功能和意义。第二部分,分析我国探望权运行之现状。从实然层面论述我国探望权立法现状、实践运行现状存在的不足。一是中止情形不明确,二是行使方式不具体,三是探望权保障制度的缺乏。第三部分,域外探望权立法情况之考察。比较分析域外先进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分别对探望权的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制度保障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冀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如美国的变更监护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国的“探望中心”的建立,等等。第四部分,完善探望权司法判定之路径分析。首先,探望权的中止,可借鉴台湾列举式立法,结合概括性立法加以完善。其次,探望权行使方式,可借鉴美国“以子女为中心的亲职时间指南”,探望方式的确定应考虑会面、网上视频聊天、信件来往等多种方式并存,探望时间的确定应关注寒暑假、春节、生日等特殊日子,子女年龄还应当成为确定探望权行使方式的考量因素。再次,探望权之保障,可通过加强疏导教育、引入变更监护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第三方协助机制、增加探望权义务性规定等措施来完善。最后,回归案例,对该案例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的处理作出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