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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一般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决定公司的增资事宜。增资扩股作为公司意思自治的内部事务,司法一般不予介入,仅对决议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公司法》第20条为增资扩股协议的司法介入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当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时,司法可对增资扩股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若大股东在公司运营良好、资产充裕的情况下利用资本多数决,以远远低于净资产额的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扩股,将会造成稀释小股东股权、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后果。对于此类行为,涉及到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司法介入、界定以及救济问题。本文以董力诉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滥用股东权侵权赔偿纠纷案为例,结合现行立法,对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增资扩股的行为认定问题进行分析,除引言和结束语外,主要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由案情引出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本案的增资扩股决议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满足司法介入的条件;第二,被告致达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第三,增资扩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详细对公司增资扩股决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对增资行为的司法介入问题进行阐述,从而引出《公司法》第20条关于滥用股东权行为的认定问题,即只有大股东的增资扩股行为可以被评价为滥用股东权利时,司法才可以介入。同时从股东信义义务、禁止滥用权利以及保护股东合理预期三个方面评析本案大股东的增资扩股行为,得出结论:本案大股东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滥用大股东的表决权,造成了小股东的利益损失,法院可介入进行实质审查。最后阐述商业判断规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间的平衡,得出本案不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的结论。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滥用股东权行为的认定问题展开讨论,从滥用股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从主客观方面分析本案大股东的增资行为,得出结论:本案大股东的行为符合滥用股东权的构成要件,适用《公司法》第20条予以调整。第四部分主要对滥用股东权行为的两种救济方式——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及提起损害赔偿进行全面阐述,从本案赔偿主体、赔偿方案两个方面来分析此类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并提出本案可选择的救济方式。第五部分根据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其蕴含的法理,对本案的判决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本案对司法实践的启示——滥用股东权内涵的完善及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