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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公共健康意识的觉醒,烟草、酒精等特殊商品的危害被人们普遍了解。以澳大利亚、乌拉圭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为了实现本国公共利益,实施了烟草平装措施。该项行政措施对于跨国烟草巨头在东道国的烟草商标使用上进行限制,这一措施引发了关于东道国政府为实现本国公共健康的利益与外国投资者商标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本文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案与乌拉圭烟草平装案两案例为起点,分析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其东道国行政措施与外国投资者商标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并且在公共健康背景下,对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价值位阶以及从法经济学视角下对其正当性具体论证,同时结合双边投资条约的一般理论与具体实践,论证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国际投资法律的合法性,最后就我国构建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制度,分别从商标使用限制措施适用的一般条件以及我国国际投资实体法律规则的完善两方面提出有益建议。本文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案与乌拉圭烟草平装案的介绍为起点,对于两国实施的烟草平装措施及其引发的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况予以阐述,并对以烟草平装法案为代表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内容进行阐述,论证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主要从商标展示形态和商标展示环境两方面进行限制以达到限制特殊商品的宣传营销。最后通过对于酒精及肥胖食品领域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实施讨论该项限制措施的发展。第二部分从权利价值位阶理论和法经济学理论两个方面对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正当性进行论述。本部分首先从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健康权价值基础这一角度,论证了商标使用限制措施背后的健康权具备人权属性,商标权自身则更多地具有财产权的属性,而人权相比于财产权居于更优先地位,并从价值位阶理论来论证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正当性。本部分随后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阐述特殊商品商标异化现象,并论述为公共健康目的采用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从而使得商标回归其原始功能,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平衡了东道国公共利益与外国投资者商标权利益。第三部分接下来分别从间接征收条款、保护伞条款、公平与公正条款三方面论证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国际投资条约框架下的合法性。这里的论述结合了在相关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形成的一般规则以及双边投资条约的一般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东道国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不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条约法律义务。第四部分着眼于我国构建商标使用限制措施法律制度时,有关具体措施应当从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必要性与合理性两方面进行检验。另外在国际投资条约实体规则的完善方面,提出应当明确东道国政府有权依据公共利益原则对投资者权益采取限制措施,同时明确和完善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定义,并且对于投资者待遇条款进行完善,最后提出安全阀条款为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实施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