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尤其是大规模的环境侵权日益复杂化,特别是在影响的人数、涉及的范围以及影响时间的长度等方面较其他侵权行为尤为严重。正是这些特殊属性导致了传统民事救济方式不足,使得很多环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有效救济,因此传统的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救济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环境侵权需求,应运而生的便是责任的社会化。环境侵权民事补偿基金作为民事责任社会化的方式之一,是对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补充。目前在国外与该种基金相关的组织或是制度已经得到发展,我国在这方面还处于试点阶段。 环境侵权民事补偿基金的核心是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形成资金,当特定污染源污染者不明确或是虽污染者确定,但环境侵权受害人通过一般民事侵权诉讼最终得不到赔偿时,环境侵权受害人依据环境侵权民事补偿基金相关规定向其申请从而获得补偿的一种救济方式。其目的在于有效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 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法、文献归纳法等方法,在分析现行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局限性基础上,引申出设立环境侵权民事补偿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接着对国外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介绍,为在我国环境侵权救济体系中引入这一制度提供借鉴。在明确了我国环境补偿基金的性质、目的、设立原则、法律地位后,对基金的设立主体、机构设置、筹资渠道、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