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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及纠纷的解决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不断发展。法治国家中,司法诉讼已成为最具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为了适应法治社会价值多元化、社会主体纠纷解决需求的多元化、合理分配利用司法资源,就必须建立一个以司法诉讼为核心,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为辅助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于此,ADR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在法律实践的边缘地带迅猛发展,反映并促进着一种时代理念和精神的变化——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冷战走向协商,从价值单一走向价值多元化,从胜负之争走向争取双赢的结局。这不仅是文明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本论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展开研究。首先,概括介绍民事纠纷及其多元化解决路径,包括民事纠纷的内涵与特点,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路径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当事人的角度论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客观可能性。因为纠纷性质不同,冲突的激烈程度不同,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期待不同、需求不同,所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才能够存在和发展,在现代社会显现勃勃生机。社会主体这种多元化的需求是由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利益的计算因素、纠纷当事人更为广泛的程序选择权决定的。然后,研究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原理,包括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概念与类型,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纠纷主体需求的回应,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以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国家法治、社会自治的关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非司法性、可选择性、平等性、辅助性、开放性等特点。在理论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当事人考虑到纠纷解决的成本效益、复杂关系的长期维持以及实质正义的获得,往往选择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民事诉讼起到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的作用,从而减少社会在纠纷解决方面的成本和代价,更加及时有效的调整社会关系,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但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不可能替代司法诉讼。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强调“规则之治”,强调政治国家对市民的统治。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