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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针对妇女的家暴上升为人权问题,国际法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消除性别暴力的规范性文件,并确立了国家在反家暴领域的适当注意义务。适当注意义务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及惩治针对妇女的家暴侵害的法律义务。适当注意义务包括五个基本要素,分别是合理的预防、严肃的调查、恰当的惩治、充分的保护以及适足的赔偿。适当注意义务为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国家仅负有义务在预见到危险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预防及惩治措施,而无需确保预防绝对成功。适当注意义务的确立意味着家暴不再只是私人领域的个人事务,而开始与国家义务和国家责任相联系。国家在预见到存在家暴侵害危险的情况下负有义务采取适当的预防及惩治措施,否则其可能对私人家暴侵害行为负责。国际社会判断国家是否违背适当注意义务的关键在于家暴侵害危险的可预见性以及国家在预见到危险存在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在实践中,文化相对主义的存在、具体内容的模糊以及比例性原则适用标准的缺失导致适当注意义务在适用中面临种种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适当注意义务并未得到国家的足够重视和学者的系统研究,且国际法对适当注意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形成一套明确、强有力的制度规范。笔者认为,国际社会可以在联合国一级订立《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明确将针对妇女的家暴规定为人权侵害;充分发挥联合国妇女人权保护机构的作用,依托其负责考察不同国家和地区妇女人权保护状况的工作职能,整合国际社会对适当注意义务的不同理解,从而在全球层面制定一套内容完整、标准明确的规范体系;明确并统一国家适用比例性原则的考量因素,将施暴者的危险程度、受害妇女的具体境况以及国家有关当局对危险的独立判断纳入其中。就我国而言,2015年《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我国履行反家暴义务并进行适当注意立法的体现,但该法宣示性较强,可操作性稍显不足。对此,我国有必要按照适当注意义务的基本要求,同时借鉴国际社会在反家暴领域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定带有人权和性别视角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自由裁量,确立反家暴公益诉讼机制,明确人身保护令的审查和执行,设立责任机制与赔偿制度,对我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