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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关注民事检察制度的同时,更侧重于实现方式方面的探讨。民事检察制度在我国无论是从权力运行机制、《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现成效来说都充分证明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现阶段我们要做的是寻找出阻碍该权力运行的因素,思考如何完善此项权力的运行机制,充分实现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全文围绕上述思路展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民事检察监督权存在的合理性。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西方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基本不具有我国意义上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原因是因为政治体制、思想文化和诉讼制度方面的差异,不能就此否定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民事检察制度在我国有历史沿革、政治基础、思想基础以及权力监督制衡理论的支持,此项权力来自于《宪法》,并与诉讼法原理不冲突,经比较分析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第二章在权力运行的合理性基础上就现有监督权实现的基本方式进行论证。具体分为法定的抗诉方式以及在实践中推广起来的作为抗诉方式补充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此外,还有具有检察机关特色的刑事、民事相结合的追究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这一方式。多种方式各有特色,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能够起到较好的监督效果,弥补单一抗诉方式的不足。民事检察监督权宪法定位准确,权力配置角度上也具备合理性,再辅以多种监督方式,理论上应当是完美的,但在客观操作中却面临种种困难,由此引发第三章民事检察监督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法律保障缺失的原因也有内部制度不完善,外部关系紧张的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作用,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实现形成障碍。针对第三章所提出的问题,第四章着重于解决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思考,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就如何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实现监督效果,从法律保障和制度建设两方面提出建议。另外,文中也提到对近年来关于民事检察权热点问题的思考,例如: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申诉人权益的保障、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新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调查取证权等,全文结合法学基本理论,立足于检察工作实践,围绕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实现展开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