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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帝王条款”之尊称,并具有司法创制之功能。在英美法系立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虽没有大陆法系之至高地位,在判例中却不乏适用。我国自《民法通则》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以来,其他民事单行法律也相继将诚实信用置于基本原则的地位。但是,不管法律条文的制定如何完美,如果执法者对其内涵没有真正了解、对其本质没有真正把握、在司法活动中没有对其准确运用,其价值必然难以实现。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涵盖面很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鲜有适用,与其“帝王”之位严重不符。就如何解决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难题而言,关键是增强该原则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而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具有内涵和外延不确定性的特征,鉴于此,有必要对其涵义做出界定,作为研究该原则的基础。上述特征也意味着该原则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即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而法官作为社会人在行使该权力时要受到来自自身和社会的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发生恣意适用或是消极适用的情形,怎样引导法官合理行使该权力,限制其滥用该权力成为重点所在。基于以上考虑,我的研究围绕着两个方面展开:即研究如何指导法官适用基本原则,以及如何限制法官在适用该原则时对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文章中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前者为法官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规范标准,可有效防止法官滥用该原则;后者为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设定步骤,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学界有多种界定,本文拟在重新界定该原则涵义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该原则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期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和实践之间架起一架桥梁,以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