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果说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再审制度就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我国再审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民事再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对瑕疵生效裁判特别救济的需要,出现了诸如无限再审、无限申诉等问题。本文意在通过对再审之诉功能的借鉴,探索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市场经济下现代司法理念的民事再审启动制度,从而在最大的程度上实现再审真正的功能与价值。本文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再审之诉和我国再审程序的相关理论。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再审之诉的意义:既是解决现实问题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又是保障当事人诉权和程序公正的需要。其次通过对再审之诉的含义分析,指出再审之诉就是基于诉权这一私权,以当事人再审诉权为核心,针对法院生效裁判而提起的请求再审的请求。我国通常使用的“再审之诉”实际上是指再审申请,与再审之诉有本质区别。最后,介绍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特点,详细分析了现有的三种启动方式。本文第二部分,比较研究了两大法系民事再审启动方式。首先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为两种再审模式:程序救济型模式和实体救济型模式。然后从三个方面(提出再审申请主体、再审事由和对再审的限制)分别对两大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比较,得出结论:英美法系国家的“重新审理”的制度更偏重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当事人的审理申请没有纳入到诉权范围;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纳入到诉权范围,有权要求法院对生效判决重新审理。本文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的再审启动方式的改革方向和如何借鉴再审之诉的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我国近期对再审制度的相关改革,指出立法改革后的某些条文或相关解释中虽然能够体现“再审之诉”的一些理念,但是公权力作用的痕迹和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仍然很重,进而指出建立再审之诉是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方向:它基于当事人的诉权,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中心,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私权为目的,通过且只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直接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因此,需要寻求一种积极的方式既能汲取“再审之诉”的优势,又能符合我国现阶段条件;不仅不会步伐过大与现实脱节,也不会使改革失去长远目标,这种方式就是对再审之诉进行功能借鉴。最后,也是本文的重点,从两个角度阐述了如何借鉴再审之诉:在理念更新上,公民需要树立诉权意识和诉讼程序意识,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解决好两个矛盾;在制度变革上,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保障与限制并重,同时严格限制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和法院依职权引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