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村民是农村社区建设及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主体。但长期以来,我国新农村建设背景下进行的农村社区建设实践,均突出政府主导和行政推动的特点,村民参与大多停留在政策理论倡导或“低度参与”、“象征性参与”阶段。然无论是基于社区治理对多元主体参与的理论要求,还是村民作为政策客体及受益对象的政策要求,村民广泛、主动、有效地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都是社区建设以及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深层动力。而公共性作为社区的本质特征,其涵义不仅是行政建构形成的地域共同体,而是基于共同的公共利益,并分享共同社区文化的利益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政府主导困境以及社区自主发展的困境,既与行政主导过多而村民参与不足的实践特征有关,也与社区建设过程中公共性不足或缺失有关。传统社区公共性建立在相对传统、封闭的地缘、血缘、利益及文化共同体内,而对于当前愈加开放、流动的现代社区,则需要重建和维系相应的现代社区公共性。社区公共性的重建有赖于村民基于公共利益,在一定的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内进行频繁、持续的参与和互动,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持续、稳定的社会关联及社区公共文化。本研究从社区公共性的研究视角出发,以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社区治理理论以及参与式发展理论为理论基础,结合对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建设实践的调查,探讨以政府主导为特征的贫困地区社区建设过程中,村民参与的困境、村民参与可能性以及地区村民参与基础的实践构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以行政推动和精英带动为主的村民参与模式创新。从公共性的缺失到重建公共性来回应社区建设的“杨林桥模式”向“幸福村落”模式的发展和转变,总结我国贫困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对外部资源依赖性较强的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通过建立社区自治组织、调动村民有效参与以及在二者的相互促进下,实现社区建设过程中内外部资源、组织结构及发展动力之间的对接,推动作为地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社区公共性重建。研究认为,通过重新界定村民参与的地域边界、建立微观利益共同体以及开展农村文化建设,实质上形成了构建新的地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社区公共性重建基础,即社区公共性有赖于村民频繁、持续的互动和参与,社区公共性的重建亦是村民参与的旨归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