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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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讨论较多却一直争议较大的一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将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当归入本罪的情况越来越多,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问题日益突出。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试图通过刑法解释论和刑事立法修改论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运用理论分析和数据分析的方法,逐步匡正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范围,厘清本罪的处罚标准,以应对日渐明显的本罪的口袋化问题。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试图重构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理顺其实质内涵和理论边界,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概念和主要表现,认为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是指由于寻衅滋事罪在法条上表达模糊、法学理论上争论不清,而导致司法实践对相关行为随意出入人罪,实际上在本罪中包容了多种犯罪、违法行为的一种现象。其主要表现在于法条对本罪的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规定得都比较模糊,司法上对本罪的适用有较强的随意性。同时,笔者还分析了国外刑法学对相关犯罪的处理情况,试图寻求国外立法司法经验对我国现状的借鉴可能。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弊端,从其对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影响来看,寻衅滋事罪口袋化问题会对我国刑法的实施产生消极影响。第三部分了描述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具体原因,主要有立法理念方面、观念继承方面、司法实践方面等九个原因,并对各个原因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其首先探讨了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意义,明确了本罪的立法意义在于重视人身危险性、重视预防作用;其次本文试图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通过解释而寻求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化问题的适当应对,笔者对本罪客体、主体、客观方面、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各项问题进行了探讨,厘清了现行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最后,本文认为对于寻衅滋事罪,不应当轻言废除,而应当在推敲本罪的本质内涵和刑法意图的前提下,探索本罪的发展路径,提出对本罪罪状和法定刑的适当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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