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中的农民合作与村庄秩序——以浙东南两个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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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农民合作与村庄秩序的研究源起于对当前学界关于“农民合作难”的争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民组织化要求的思考。对农民命运的关心和对农村发展的关注,促使笔者研究中国农民合作的历史与现状,并思考如何使农民走出合作难的困境,增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村的持续发展。 农民合作是指农民为了解决在生产、生活中碰到的仅靠一家一户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与其他农民相互配合、协调行动,以实现一种既有利于自己又利于他人的结果出现的社会互动过程。中国农村有着丰富的农民合作实践,从形式上可以将这些纷繁复杂的农民合作现象分成两类:“社会交换式合作”和“集体行动式合作”。前者往往表现为一定社会关系网络内的互相帮助,后者往往表现为一个群体或团体内的协调一致行动:前者提供的是可排他性消费的私人物品,后者提供的是团体成员共同消费的公共物品。文章对这两种形式的农民合作在不同历史时期中的具体情况展开描述与比较分析。 在传统时期,农民的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除了有限的市场交换之外,农民还通过关系圈子内部的社会交换来实现资源的互通有无,这主要体现为农业生产上和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重大仪式场合的互助合作。之外,村庄还面临一些公共物品的需求,比如治安防护、赈灾救助等。在组织集体合作时,宗族组织、家族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传统的中国村落中,无论是社会交换的农民合作,还是集体行动的农民合作,都十分有限,却有效地满足了农民的生产、生活基本所需,实现了内生的、伦理性的村庄秩序。 再分配时期,民间的、非正式的农民合作体系逐渐被官方的、正式的合作体系所取代。尤其是在生产领域,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农民合作的性质一步步地被异化,自愿互利的农民合作最终变成了国家主导下无奈的集体劳动。民间自发的农民合作仅仅局限于生活领域的邻里互助,而且在数量上也很少。虽然国家的强制权力维持了农民的表面“合作”,但是公社内部农民的不合作行为自从公社诞生那一天开始就存在,表现为生产中的消极抵抗和分配中的多占多得。更重要的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农民的不合作行为逐渐具有了修改社会制度的效应,并最终改变了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外生的村庄秩序。 转型时期,作为社会交换的邻里互助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度得到了恢复,在地方市场的范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市场交换越来越替代了大部分的邻里互助,而且,经济领域内有限的邻里合作,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民在市场经济下发展的需要。而提供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式的合作在改革后由于国家力量的退出和组织资源的缺乏(村民自治制度在发挥组织农民合作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变得难了,也少了。两种形式的农民合作在转型时期都面临困境,即所谓的“农民合作难”问题。与此同时,一些村庄也陷入了失序的境况。当然,由于中国腹地辽阔,各地村情各异,“地方性知识”突出,我国农村还是出现了很多在村庄内部或跨村庄的农民合作的事例。新型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协会、文化娱乐团体即是明证。这些民间组织既是农民合作的产物,又是农民进一步学习合作、提升合作能力的有效载体。坚持自愿、平等、互惠原则的、契约性的民间组织代表了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民合作发展的趋势。农民以民间组织的形式合作起来,有助于形成协议的、内外共生的新的村庄秩序。本文对农民合作的研究,是放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行动”的理论框架之中的。人们嵌入在一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但是这种“嵌入”并不是一种完全被动的束缚,人们能够利用这些外在因素创造改变现状的机会以实现其社会目标。就农民而言,当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一己力量难以解决的困难与问题时,可以通过调动各种结构与关系的资源而共同行动,这个过程.就是村庄社会关联。通过“社会关联”,社会行动(者)、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被有机地、动态地联系起来了;农民合作也在社会关联的过程中实现了。具体地说,影响社会关联与农民合作的主要因素有:经济发展的性质与水平、权力的性质与集中程度、文化的价值取向、组织的性质与数量;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紧密程度;人们的公私观念及社会精英的作用。 通过对农民合作与村庄秩序的研究,反映了社会行动与社会秩序之间反复、循环的联动与胶着关系。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行动者在一定的社会秩序约束下,通过社会行动维持、完善或者突破原有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行动者在关联性的社会行动中生成的,并继续促生着行动者的关联性社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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