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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权利在信息化时代成为学术领域和实践领域的共同热点之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企业数据权利日益成为社会热点,公民日渐重视自己的数据权利。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其法域内的数据信息应该像空气和阳光一样作为不稀缺的公共物品为社会公众所共享,而对这些数据信息的使用要求,便是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数据的共享可为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带来蔚为可观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秩序价值等等。但现如今大数据的飞速发展、信息的过度利用引发了诸多问题,扰乱着社会秩序、影响着民众生活,然而滞后法律,过时的、贫乏的数据权利理论显然无法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数据运用秩序的呼吁。因此,在合理利用开发数据潜在价值的同时,必须兼顾数据利用秩序,尤其是数据企业对数据权利的使用。基于上世纪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数据领域的发展优势,其相关法律制度与相应学术研究也有长足发展,反观我国,截至目前确有部分法律法规政策出台,但深入研究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条例,不难发现关于企业行使数据权利对应的信息收集、处理等方面还缺少明确规定,缺乏全面性、实操性。西方国家在数据领域采取的措施虽然没有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仍有很多共性之处可以拿来借鉴,为我国建立健全数据权利规制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参考。本文以微博(微梦创科公司)与脉脉软件(淘友公司)这两大互联网公司之间发生的备受关注的数据争议案件为切入点、结合点,分析已经暴露出来的数据产业的竞争乱象、公民用户在互联网公司数据之争中的角色定位、企业数据权利的立法缺位以及目前司法实践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倾向。主要研究了当前存在的关于企业数据权利的属性正义问题及与企业数据权利息息相关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并分析了国外相关法律各自不同的特点,提出域外企业数据权利规制模式对我国司法实务的启示。之后针对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给出规制企业数据权利的建议,主要包括:重视企业数据权利法理研究、相关具体立法建议、重视立法价值取向、加快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制定。在文段最后重点强调了企业数据权利的立法研究对当下我国学术与实践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