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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在侵权法上是指侵权赔偿的责任归属,即指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行为人和物件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国家赔偿要达到什么目的,是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为主要目的,还是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为主要目的,还是二者兼而有之,确立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就是直接体现。长期以来,罗马法所创设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中一直占据支配地位。同样的,在国家赔偿领域,长期以来占支配地位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有些国家兼采违法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在极个别国家,则采用单一的危险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在以上各种归责原则中,我国国家赔偿在立法过程中选择确立的是什么样的归责原则,这样的归责原则会对国家赔偿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比如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赔偿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等产生何种影响,其中的合理成分与不周全之处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会产生何种促进或制约,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在本文的引言中,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和目的。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采用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介绍了世界各国所确立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的构成予以阐明。分析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构成之后,正文的第二部分侧重分析这样的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影响,这也是本文的重心。一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的制约,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了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原则意味着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或客观过错为构成要件,违法原则只须以致害人的行为违法为构成要件,严格责任原则更加关注损害事实与致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明确的是,归责原则的特殊性决定了责任构成<WP=3>要件的特殊性,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必然决定了责任构成要件的多元化。由于归责原则不是单一的,因此,事实上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统一的责任构成要件。在进行论述时,作者分别在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中将违法、过错、严格责任三种归责原则所产生的影响进行比较分析,以期结论更为直观。正文的第三部分是分析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范围的影响。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国家赔偿范围是指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的那些行为的范围,或者说国家赔偿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而不是指损害赔偿的程度,即赔偿是否仅限于直接损失,是否还包括间接损失。因此,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不同的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中分别界定着不同的赔偿范围。本文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就在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界定的层面上展开。在正文的第四部分主要说明的是,归责原则还直接影响着国家赔偿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赔偿程序的设计。举证责任的分担是否合理、赔偿程序的设计是否便于当事人索赔,已经成为衡量国家赔偿法实用性的标准。根据违法归责原则的要求,由受害人就损害事实以及某种损害行为进行初步举证,而国家机关是否实施了该行为、该行为是否合法、损害是否该行为所致,均须由国家机关证明。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成立之前,不但要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而且要进一步查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该违法行为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根据严格责任原则的要求,受害人只须证明损害存在并由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所致即可,其他问题的举证责任由国家机关承担。本文的结论中全面总结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实务诸方面的影响。